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通关必知考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为了方便学员们快速掌握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要考点,仁和会计小编特地为大家搜集了《财经法规》教材里比较重要的知识点。让大家全面的了解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教材的相关重点合理进行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
(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形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
在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中,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
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为了合理界定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责交叉和重复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当做到: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
(三)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会计资料的许多内容往往会涉及单位的资金投向、技术开发目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措施等商业秘密,也会涉及国家机关的经济、政治、科研、国防等国家秘密。这些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关系到经济组织的发展国家稳定安全,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否则,将会给经济组织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因此,《会计法》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一、法律责任概述(两种形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两种形式)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法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分类;
(1)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性对人的德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刑事责任的两种形式: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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