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人在喊冤,天在看,是黑是白洛阳中院你能公开开庭审理吗
自广大网民关注的韦耀武案一审判决下来后,至目前为止已有12人上诉,但是在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的授意下,洛宁县公检法到处做工作,不让上诉。现在可以说在洛阳人人都知道这是一起冤案,但是就因为该案是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于2012.2.27日已经对媒体宣布的案件,调子已定下,所以就是错了,也没有人敢说,典型的徇私枉法行为。在此案一审中,起诉到洛宁县法院有39人,但是在逃的31人(这31人很多不知道自己是在逃人员)。经一审判决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4人积极参加黑社会,4人5年到1年实刑,其余29人全部不是实刑(其中21缓刑,5人管制,3人免予刑事处罚),这就足以证明审判的荒唐!难道洛宁法院可以拿法律当儿戏吗!?更令人遗憾的是洛阳中院也派出办案人员于2013年元月31日到洛宁找上诉人张红乐等要求他们立即撤诉,还堂而皇之的说:此案就是上诉,洛阳中院也不会开庭审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群众代表多次找洛阳市中院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向洛阳市中院主管刑事的张廷刚院长做了反映,洛宁县法院在一审中有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针对洛宁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故意歪曲事实,为了掩盖政法委书记张廷璞非法办案的犯罪事实,不顾老百姓死活,践踏法律,鉴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在这里将上诉人韦四武、张红乐的上诉状附下,让广大网友了解他们的冤情:
上诉人:韦四武、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家庭住址:河南省洛宁县晨陈吴乡韦寨十组(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上诉诉求:依法撤销洛宁县(2012)宁刑初字第166号违法判决书,宣告上诉人无罪。揭露一审判决书的黑暗案由:2009年我二哥韦妙武无辜被程伟鸽犯罪团伙打成失血性休克,报案后三个多月洛宁县公安局无人问津,当天我也被程伟鸽打砸(此事程伟鸽一案有详细情况),被逼无奈,我的老父亲韦汉卿向公安局做了举报,程伟鸽被抓后,该团伙开始疯狂的打击报复。洛宁县政法委员会书记张廷璞充当程伟鸽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伞,利用职务之便,指示洛宁县公检法昧着良心,践踏法律,株连九族,骗取,诱供,篡改口供,故意编造惊天大案,以达到打击报复之目的。
一、判决书认定的2000年7月份的一天,对韦专林、韦生祥进行殴打从而构成的寻衅滋罪不成了(该罪名判我一年有期徒刑)。
1 2000年7月,我的钢筋门市没有正立,案由不对,有我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证(2007年7月)。
2 其哥韦耀武和伟华庭发生纠纷时,我不在现场,后来听说时到现场人已散去,当时只是说了韦专林几句,有韦保国,韦献民为证。
事实证明,我既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也没有起哄闹事,何以寻衅滋事判我一年有期徒刑?
二、非法拘禁罪不成立(该罪名判1年6个月有期徒刑)
1 当时抓的确实是小偷,并且所偷电瓶多个。当时只是对偷鸡摸狗行为愤怒,对该小偷踹了几脚,并非有目的、有预谋,也没有任何绑架行为,中间又有离开现场的事实,这些事实证明。
2 受害人并没有举证我拘禁事实,事情的发生从头到尾对被控制外地人进行了五、六个小时的拘禁和暴打(引自判决书41页),经一审审理,已经证明构不成法非拘禁。
三、保险诈骗罪不能成立(判我一年六个月)
1 2006年4月14日下午,受害人雷应武乘坐我二哥韦妙武的农用车发生事故,雷应武被摔出车外,被农用车车厢和车上的铁架扎死,因雷应武死亡时是先着地,再被扎死,适用于三责险,理应有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2 因法律知识淡薄,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和范围不了解,为了使复杂事情简单化,而二哥韦妙武没有文化,他的儿子当时也被砸伤,因而在事情的处理中协助做了些跑腿送资料的工作,况且保险公司在半年多后并足额赔付,我既不是司机,又非车主,保险金又不是我领取,我又没有在这其中得到过任何经济利益,我怎么能够构成保险诈骗?
四、参加黑社会罪名不成立(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在该案中,和我有联系的三件事,全都是兄弟之间的帮助和关心,全部是个案,均是事出有因,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事实可以证明我参加群体性、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案。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书为了达到颠倒黑白,故意歪曲事实,为了达到对群众好支书韦耀武的栽培陷害、不惜置事实于不顾,就是因为我是韦耀武的四弟,判决书前后矛盾,故意栽赃陷害,导致起诉书39人涉黑,一审判决6人涉,牵强附会。事实何在?法律依据何在?在庭审中,公然剥夺我的合法权利,而将无罪和与其矛盾的证据故意遗漏是什么行为?
综上所述,恳请洛阳中院在二审中,依据刑诉法第222条,第223条之规定,重新认定事实,公开开庭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谁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纠正一审洛宁县法院的错误认定和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神圣。
事实永远胜于雄辩。
上诉人:韦四武
张红乐上诉状:
我叫张红乐,别名‘张老四’,男,洛宁县陈吴乡大原韦寨村大队十组,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2.2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批捕。2012年5月29日因发现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名被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2.11.28经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认定我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我被刑事拘留到我放出来,实际上我整整无辜住了十个月,对此我认为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所用法律不明确,特此我依法提出上诉。但是洛阳市中院办案人员于2013年元月31日到洛宁找我谈话,要我和程大军等人不要上诉,要求我们立即撤诉,还堂而皇之的说:此案就是上诉,洛阳中院也不会开庭审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我不明白元月一日最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明文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到了我们这里,仅仅因为我上了一趟山,就认定我聚众斗殴,我和谁斗殴了?有什么事实一句?凭什么让我在看守所白白的住十个月?一百个理由、一千个理由,也不该无限上纲上线,大肆的滥抓无辜。
在此,我怀着对党的无比信任,依法恳请洛阳市人民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对待我的请求,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对证据认真审查,排除各种外界‘干扰’充分发挥党为民请命的精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当事人不再蒙受不白之冤,依法判决我无罪。
假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我会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张红乐
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现在韦耀武案的上诉人和洛宁群众都强烈要求洛阳中院能按照最新刑事诉讼法公开审理此案,我们做好了与司法腐败长期斗争的准备!目前韦耀武案已得到包括杨金柱在内的法律界人士的支持,相信在他们和广大网友的关心支持下,案情终将真相大白,洛阳必有青天!
联系人韦汉卿:15136347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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