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西交警坠亡看刑法的工具化(转载)
张庆方3月21日,晋济高速岩后隧道3.1爆炸事故中最先赶赴现场的山西高速交警侯昱,在接受检方调查后从高架桥上坠亡。看到这一消息,相信任何一个和我一样深度参与过多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的法律人,都会明白中国的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荒诞。作为一名基层干警的侯昱,在他决定放弃生命之前,究竟受到了怎样的压力和对待?
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政府渎职
在我所接触到的案例中,重大责任事故几乎都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的结果。
比如,2007年8月17日,山东省新泰市因连降暴雨导致山洪暴发,加上市内柴汶河上游的东周和金斗两个水库突然泄洪,造成柴汶河水位暴涨,河岸决口,河水溃入附近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煤矿矿井内,致使172名矿工因撤离不及遇难。此后,我接受委托担任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华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某的辩护人,了解到了国内安全生产和责任追究方面的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
矿难发生之初,山东省方面对外一致的口径是:事故当天新泰市的降雨量为50年一遇,而柴汶河的堤防标准是20年一遇,导致河水水位超出了该河的防洪标准,并最终引发河岸决口,矿井被淹,因此是一起因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但是,山东省“8.17”事故救援专家组组长、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卜昌森于2007年9月底所作的事故分析报告中,却指出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气象预报不准;二是水库在汛期来临前没有腾出库容,在河岸垮塌时泄洪导致灾难雪上加霜;三是老百姓长期在河堤外非法挖沙,留下大面积沙坑,并造成了煤层露头;四是和华源煤矿相邻的小煤矿违法开采保护煤柱和煤层露头,破坏了两矿之间的隔水煤(岩)柱。
很显然,以上几点是各级政府部门不作为的结果,是企业无力改变或制止的。
事故调查是行政主导而非司法主导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而国务院调查组也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调查组成员通常多数由地方官员担任。这就导致大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都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有意掩盖或者减轻了主管部门的责任,而不合理地加重了企业以及其他经营者的责任。
事实上,国内近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中,追究政府官员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比如,2005年造成171人死亡的黑龙江七台河矿难,虽然由当时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最高检察院也派员参与了调查,但在地方势力的运作下,这起被法院判决认定为“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长期违章作业、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然结果”的恶性安全事故,最终也只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了企业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管理责任的黑龙江省煤炭、安监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竟无一人为此承担刑责。
在前述华源矿难的处理中,山东省也成立了由气象、水利、国土、煤炭、煤监等部门官员组成的调查组,而这些部门,恰恰又是对本次事故发生难辞其咎的部门。最终,山东省和泰安市没有一个政府官员为华源矿难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工具化掩盖政府管理能力的不足
多年来,我对国外如何处理灾难事故一直怀有深厚的兴趣,很少能够看到发达国家出现类似中国的案例。事实上,越是制度健全、管理良好的法治国家,越能够宽容与技术创新和规模生产伴随而来的风险和灾难。相反,越是行政管理能力不足的国家,越需要借助于刑罚的威慑功能和平息民愤作用,去抵消政府在每一次重大安全事故之后面临的来自死者家属和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
在中国,重大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查明真相,而是如何抓人,因为他们深知:查明真相必然殃及自身。只有迅速地出手抓人,才能成功转移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并为死难者家属的不满找到一个合适的发泄渠道。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若是因为政府防汛不力造成决堤淹了附近煤矿,政府对企业唯一能做的只能是给予充分及时的补偿,但在中国,地方政府却是极力掩饰自己对事故发生的责任,并置基本事实于不顾,将事故责任完全推到其他人头上。他们之所以这么选择,除了官员也和普通人一样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之外,更重要的是,中国官官相护的官场文化,以及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现实,使得他们有能力主导事故调查,并操纵司法,将本属于自己的责任转嫁,而组成事故调查组的上级领导和各方面专家,虽然对事故真相心知肚明,但在多数情况下也没有打破潜规则将真相一查到底的勇气。
一旦事故报告在地方政府和调查组的默契下出炉,并以国务院调查组的名义建议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处理,在随后的司法审判中,地方法院没有对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进行实质司法审查的勇气,律师在法庭上无论举出多么充分的证据反驳,在中国的法治现状下可能都无济于事。
刑法工具化动摇法治的根基
2008年震惊全国的胶济铁路4.28事故中受到司法追究的济南铁路局副局长郭某某的家人曾希望我代理此案,2009年央视大火案第一被告人的家属也曾多次上门,希望我能担任辩护人,出于对这类案件辩护效果的不乐观,我都婉言谢绝。但是,这些案件,以及其他一些责任事故案件,进一步加深了我对此类案件中刑法工具化的认识。
如前所述,重大责任事故都有着复杂的成因,这些案件若要严肃追究,该抓的人都是为数众多,在这种情况下,哪个该抓,何人该放,就是一门很大的学问。由于事故调查的主导权在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法律的标准和逻辑在这个过程中就基本起不到作用,最终被不幸选中承担责任的,往往不是他们在事故中起到了主要作用,而是因为他们在中国特色的权力体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再以胶济铁路4.28事故为例,根据案卷提示的情况,无论是全国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后对“机车长交路”没有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还是限速令的跨局间送达失误,以及车站调度员与列车司机之间的联控不规范,如果要追究责任,则从铁道部到济南铁路局,需要为此锒铛入狱者大有人在,但是最终,经过铁道部和济南局领导的“努力”,被送上法庭的只有四名基层员工,以及济南铁路局副局长郭某某。而郭某某被选中,并不是因为他比其他领导对事故负有更重大或更直接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家属们一般只能选择配合,抗争注定结果更坏,因为中国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没有人有利用法律和整个体制叫板的资本。但是,也不能无条件地配合,作为家属,一定要争取领导的承诺,在己方接受组织安排,不检举其他人的前提下,能不能保证判缓?判缓后的生活怎么安排,能否通过给项目,给生意补偿?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就一定要拿出破釜沉舟的勇气,讲出更多有杀伤力的真相,迫使领导投入更多的资源去协调解决。
正是有中国特色的安全事故处理方式,让参与事故处理的各方:安监部门,地方政府,涉案企业,直接责任人,家属,律师,全成了生意场上讨价还价的商人。因为只有能够正确判断自己在这个复杂网络中所处的位置,打好手中每一张牌,才能在危机关头获得相对满意的处理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正义、公平、执法效果,不是任何一方的考虑因素。
写到这里,不禁又想起了侯昱,作为一名普通的高速交警,也许他经过反复权衡,感觉自己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资本,而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人,又不能接受一种粗暴的处理方式,于是,他选择了以死证明自己的清白。
如此血淋淋的现实,还不足以让我们警醒吗?
(本文作者张庆方供职于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文中所述仅代表其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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