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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一份荒唐的法律文书就能阻止我上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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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5 12: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份荒唐的法律文书就能阻止我上访吗?
  尊敬的领导:
  看到江苏淮安市检察院的这份信访答复函(淮检控申复【2014】4号),我欲哭无泪,天下竟有如此蛮不讲理的法律文书,整个答复顾左右而言他,对我提交的证据避而不谈,对20多个案件疑点和漏洞不敢面对,特别是对明显的事实加以歪曲更使我忍无可忍,针对检察院答复我两方面诡辩,我简单作如下阐述,看我说的是否合理。
  一、 关于检察院违法办案、制造假案、陷害无辜问题。
  答复再次强调“从传唤到刑拘只有1天时间(即2010年9月21日),讯问期间,四名嫌疑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整个过程均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证实在整个讯问过程中是依法的、文明办案的;”谁都看得出,这样的说法无非是为了逃避提供9月21日之前的录音录像。在21日之前,蒋辉已经在北郊宾馆关押56天、倪前锋50天、杨军35天、我22天,每一天都饱受非人的折磨,而且每一天都有检察人员参与殴打体罚,这一点我们4人最清楚。这样的录音录像检察院怎么敢提供呢?通过几十天时间把人整服了,最后一天做了几个小时的录像就能逃脱刑讯逼供之嫌?如果在21号还没有把我们4人彻底整垮了,那就可能继续延期到22号、23号---甚至更远,总之检方从传唤到刑拘“只有最后那么一天时间.”。
  从北郊宾馆开具给检察院的一张办案发票上明确注明“办理园区王恒 旺等人案件费用”109450元,其中餐饮费42400元、住宿费67050元,一天时间在这家私人宾馆仅吃住就花这么多钱,这可能吗?难道每天吃的是龙肉?睡的是龙床?检察院显然在撒谎。
  
  答复辩解“在刑拘前(9月19日),淮阴区检察院监察室对王 恒旺、倪前锋、蒋辉和杨军分别进行执法监督谈话,四人均称无刑讯逼供等情况;”在没有传唤之前,检察院的执法监督谈话就结束了,岂不是此地无银?检察院能对此自圆其说吗?
  检方提供的《问讯笔录》有80%纯系办案人员捏造,这一点已被21日检方自己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所证实,这是个铁证,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庭审中公诉人丁巍,当庭要求同步录音录像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徐东的当庭作证和于富美的谈话录音都证明我刚到看守所时脚脖肿胀、无法起身、身上有黑疤等客观事实,记录“体表无外伤”的看守所体检表纯系伪造,上面既不是我的签名,也不是我画押。纪委检察院联合办案,不仅是客观事实,在判决书中也有明确表述,《答复》竟大言不惭地辩称:“侦查程序合法。9月21日以后,未发现非法取证的迹象。”可9月21日以后,我从未有任何的有罪供述,有的只是对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的控诉。
  二、 关于张绍珊案件的“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问题。
  答复一再辩称:“张绍珊犯介绍贿赂罪,性质轻微,所以对其免于处罚。”而对其犯受贿罪只字不提,避重就轻、偷梁换柱、卑鄙无耻。众所周知,张绍珊和我在同一单位(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在一间屋子里办公,其身份和工作性质和我完全一样。按照检方的指控:张绍珊收了拆迁户吴自刚家9万元,自己留下3万元,余款6万元被我和倪前锋、蒋辉、杨军四人均分,每人分得1.5万元。如此说来,张绍珊应该对其收受的吴自刚家9万元承担受贿责任,即使不是全部也应该对其拿的3万元负责,为什么我和倪前锋、蒋辉、杨军拿1.5万元是受贿而她拿3万就不是呢?她为何可以免于处罚而我们4人要坐牢3年呢?这不是明显的“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吗?答复竟如此堂而皇之地蛮不讲理,凸显淮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到了极致!!!!
  这种荒诞不羁的法律文书不但不能息访,反而激发我与邪恶势力斗争到底的决心和勇气,赴京上访之决心愈加坚定,我就不信天下乌鸦一般黑!敢来一次公开听证吗?敢把此案公开再审吗?吓死他也不敢!!!!
  王 恒旺 联系电话15189593690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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