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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执行局,对一件二审终审判决的立案执行拖了10个月仍然不作为(法律规定6个月),却这样奇怪解释:“被执行方已经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我们要等再审裁定视情况而定”。
这是那条法理?!
国家【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青岛市南区法院至今没有收到上级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更举不出不予执行的适用法条;其上级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告诉我们,青岛市南区法院举这样的理由是有问题的,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青岛市南区法院执行法官回复到:别跟我讲这些,我们比你清楚,我也没办法,这是领导定的。
蹊跷吧?因为此案一审在青岛市南区法院被判败诉,二审在青岛市中院改判胜诉,现在执行操作又回到了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就这样顶着、扛着不执行。
奇怪吧!
请问,这是哪位领导定的呢?
这位领导代表谁在释法呢?
代表青岛市南区法院?
代表青岛市中级法院?
还是代表山东省高院?
还是代表最高法院?
还是代表全国人大?
还是言不由衷的难言之隐?
请教全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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