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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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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交通事故冤案
  ----农民工的心声,农民工的眼泪
  我是四川省中江县高店乡冬莲村10组村民,姓名,孟贤英,女,现年30岁,身份证号:51062319751115,电话:138901915434124,现住在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旁,我夫妇在绵阳市游仙区境内以收废品为生。
  请求公安领导调查事实真相,我丈夫杨学辉无辜受冤,现已在看守所,绵阳市交警支队在看守所连打带踢,伤害我丈夫,当时就晕在地上,一个月内就晕倒几次,绵阳市交警支队为什么打人,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还是另有隐情,请求绵阳市公安机关还我一个公平说法。
  请求社会好心人为我们农民工评判事实,是否合符法律,是否公平,是否冤。绵阳市一审法院故意隐瞒医院医疗事故,致使石仕钧死亡和故意隐瞒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16万元,故意不追究借车人陈胜西的责任,法院把所有罪强加在我丈夫杨学辉的身上,还要我们赔偿死者家属206063.14元。
  一审法院有错,望二审法院纠错,可是在审理和调解过程中,二审法院一直维护一审法院和死者对方,还让我深感痛心的是二审主法官改借车的证据、证词。借车人的证据交警起证一年多了,为何现在还要改证?为什么不在法庭上当着大家的面来改证?为什么要在看守所改证要我丈夫杨学辉签字,法官这样做是否别有用心?对我们农民工讲法、讲公平吗?死者对方代理律师陈小兵,在2014年2月19日下午,在二审法官何法官调解时,陈小兵还威胁我们会让我们在绵阳消失。所以我想要求法院公开审理案情。请问保护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的各位执法领导人,难道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头盔、借他人的车,在快车行驶过十字路口未减速、转弯撞上停止状态的车辆,这种违法行为是你们保护的对象吗?出了交通事故,可以当次者、难道国家考驾照是玩儿戏吗?
  冤由:2012年9月2日19时许,我和丈夫杨学辉收起废品骑着我家自购的正三轮向绵梓路方向行驶,当行至路口左转弯时,突然发现前方飞快的驶来一辆二轮摩托车,此时我夫杨学辉立即将三轮车朝慢车道靠拢,当正靠到公交车与慢车道之间停下后,这时飞快的两轮摩托车转弯直接撞至我的三轮车,驾驶员石仕钧倒地受伤,事后我们急时报警并抢救伤员。
  冤由之一:绵阳市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三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错误的。
  1、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违法嫌疑人石仕钧无机动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
  2、石仕钧既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同时还是醉酒驾车、无头盔,本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为什么确还认定该行为人的行为是次要责任?
  3、石仕钧的死亡,也不完全是因交通事故至死,而是在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治中造成的死亡,第三人民医院也向死者赔付了16万元,并有死者亲属与该医院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为何确定是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绵阳市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勤民警不采信公交车驾驶员亲眼目睹的证言证据,难道办案民警案发时就在现场吗?
  5、办案民警对醉酒驾驶员石仕钧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没即时检测。而在几天后才将石仕钧的血液送检,但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7mg,请问每一个醉驾的驾驶员都要几天后才进行检测吗?
  6、办案民警还给我灌输我的证件是齐全的,石仕钧无驾证承担次责,我负主责保险公司好赔付,免得我支付赔偿,本次事帮与我无关系,没想到我这个法盲最终被办案民警引进了牢房。
  7、交通警察民警的职责就是专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严格依法办事,为何不对交通肇事者石仕钧的表兄,借车人陈胜西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人追究法律责任。
  8、在事发的当时,周围即无车辆测速仪测速、事发后,请问两轮摩托车当时的行驶速度是如何得算出来的,是平空设想还是另有隐情。
  冤由之二: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游仙区人民检查院袒护违法犯罪嫌疑人石仕钧,而对外地的农民工杨学辉错诉错判。
  1.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查院在向绵阳市场游仙区人民法院起诉书写到,杨学辉驾驶川BCU17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由仙梨路方向向绵梓路方向行驶,行至肇事路口左转弯时与由绵阳市方向向梓潼方向行驶的石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川BBD62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杨学辉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谋承担次要责任。可是检查机关应该明知石某某的死亡原因不是因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因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医治不当造成,属医疗事故致死,为何还要确认是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的罪责强加在我丈夫杨学辉的身上,同时为何也不采信目击者证言、被告人的供词,纯属是在交警办案时民警引诱不陈诉的。
  3. 为何不追究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
  冤案之三: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失职
  1,不采信事故发生的第一目击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诉的事实,把已停止的正三轮写成相撞,明明是死者石仕钧转弯直冲正三轮摩托车导致的交通事故。
  2,法院明知是第三人民医院在医治石仕钧时,由于医治不当造成的医疗事故致死,而医院也赔付16万元现金,为何还要说因抢救无效死亡,将罪名强加在我丈夫杨学辉的身上?
  3,石仕钧的交通事故死亡,纯属是他个人行为造成,一是无机动车驾驶证;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三是不带安全头盔;四是超速行驶;五是行驶道路也有错误,摩托车在城内行驶规定在慢车道行驶,上诉五点在道路交通法上都明文规定是都已违反,为何硬要判我丈夫杨学辉的交通肇事罪,还要赔偿经济损失,请问法官难道真的是讲公平、公正和法律?只讲死者为大。
  4连尸检报告都不符合法律程序,交警和检查院、法院长把它拿出发来当证据,公安机关找的法医他们采用,而医院和死者家属私自找人去验尸,医院赔偿调解协议书都是私自调解的。
  冤案之四:司法鉴定的结论也是明显过错,既然石仕钧尸检结论是系车祸至颅脑损伤死亡,为什么又给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了20%的过错,当中的80%和20%划分是法医个人行为,也无法来确定,他的认定就十分准确,可他们为什么结论中不写石仕钧因车祸至颅脑严重损伤,在医院抢救中一些过错导致死亡?
  综合所述,我丈夫杨学辉含冤入狱,希望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还我丈夫一个公道。
  喊冤人:孟贤英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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